中心簡介 |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大陸法制研究中心為跨法學院各專業領域之學術性研究單位, 以研究大陸法制、舉辦兩岸學術研討會,促進兩岸法學交流為設立宗旨,不定期邀請中國大陸各法學院師生,來院進行學術性活動、參加學術研討會,為本院接待大陸學術性交流參訪之重要窗口。 目前本中心有專兼任研究員近二十名,廣納對兩岸法制之研究有興趣之院內外人士,以比較研究兩岸法制之方式,在台灣或到中國大陸發表學術論文,進行學術交流。 |
中心成員
中心主任:張永明教授 |
|
現職 |
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專任教授 兼任大陸法制研究中心主任 |
學歷 |
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 |
專長 |
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宗教行政法、大眾傳播法 |
研究室 |
法學大樓611研究室 |
電話 |
07-591-9401 |
電子郵件 |
專任研究員:
張永明、賴恆盈、陳正根、謝志鵬、賴志強、周伯翰、簡玉聰、謝開平、吳行浩、林信銘
兼任研究員:
徐應松、姚其聖、梁志偉、朱金藝、韓振文、張斌、黃衛。
兼任助理研究員:
鄭宇廷、伍宏銘、鄧令。
設置辦法
國立高雄大學中國大陸法制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92年06月26日法學院9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2
102年03月26日法學院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2年06月25日第44次研發會議核備
一、為加強了解中國大陸法制,並促進兩岸法學交流,特依「國立高雄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二條訂定本辦
法。
二、本中心設置於法學院,由法學院專、兼任教師擔任研究員組成之,必要時得經研究員三人以上推薦,聘請國
內外學者專家擔任專、兼任研究員,參與本中心之研究及教學活動。
三、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任期一任為三年,並得連任。中心主任由中心研究員就本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推
選一人以上,經本院院長推薦,簽請 校長遴聘之。中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助理若干人,襄助主任及承辦
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採自給自足原則,並依相關法令提審年度預算及決算。
五、本中心進行中國大陸法制之相關議題研究,並從事以下業務:
(一)接受政府機關及工商各界所委託之相關議題研究案。
(二)舉辦相關議題之研討會或座談會。
(三)連繫國內外從事相關議題之研究中心及合作事宜。
(四)其他相關議題之參訪或教學活動。
六、本中心之各項教學、服務之計畫以及收費辦法,另訂之。
七、本中心主任須逐年向院長提出年度執行工作計畫及成果報告。
八、本設置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之。
九、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提送本校研究發展委員會核備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