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簡介 |
本研究中心設立於民國92年3月4日,國內民主化迅速發展,政治已走向憲政發展階段,社會極需加強對人權理念與思想之瞭解,但是國內大環境尚缺乏對人權理念與人權思想的深入瞭解,為配合國家發展人權思想及教育部之「推廣與深耕:永續開創人權教育」之政策,本中心將推動南台灣之人權教育及人權研究等項目之活動。 |
中心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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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任:陳正根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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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兼任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
學歷 |
德國杜賓根法學博士 |
專長 |
行政法、行政救濟法、警察法、憲法(基本人權、國家組織法) |
研究室 |
法學院508室 |
電話 |
(07)591-9402(分機:7402) |
電子郵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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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研究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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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職稱 |
陳正根 |
法律學系教授 |
李俊增 |
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
楊鈞池 |
政治法律學系教授 |
張永明 |
財經法律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
周伯翰 |
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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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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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經歷 / 職稱 |
蘇茂雄 |
蘇茂雄地政士事務所 / 地政士 |
設置辦法 |
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人權研究中心設置辦法
92年1月16日法學院9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92年3月4日本校第34次行政會議通過
95年9月21日法學院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95年11月17日本校第7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3月23日法學院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105年5月5日本校第52次研發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設置辦法依據「國立高雄大學研究中心設置辦法」第二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設立宗旨:近年來,國內民主化迅速發展,政治已走向憲政發展階段,社會極需加強對人權理念與思
想之瞭解,但是國內大環境尚缺乏對人權理念與人權思想的深入瞭解,為配合國家發展人權思想及教
育部之「推廣與深耕:永續開創人權教育」之政策,本中心將推動南台灣之人權教育及人權研究等項
目之活動。
第三條 本中心業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機關、工商界有關人權問題之研究。
二、推廣教育類:
(一)接受公私立機關團體委託有關人權研究。
(二)辦理公教人員人權教育進修等事宜。
(三)配合教育部政策,推廣有關人權教育之普及。
(四)舉行有關人權問題之座談會或研討會。
(五)與國內外有關人權機關聯繫。
三、其他、參與外國人權研究團體之活動。
第四條 本中心由本院專兼任教師自願加入,成為研究員。
非本院專兼任教師之人員,得經本中心同意,成為特約研究員。本院博士及碩士班之研究生,得經本
中心同意,成為助理研究員。
第五條 本中心設置主任一人,任期一任為三年,並得連任。主任由中心研究員就本院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中
推選一人以上,經本院院長推薦,簽請校長遴聘之。並置執行秘書一人襄助主任辦理中心業務。
第六條 本中心各項費用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中心所提供之各項教學、服務之時程和收費,另訂之。
第八條 本中心主任職務加給,比照學校同職等加給,由中心收入支應。
本中心主任須每年一次就中心承辦事項向本院院長、校長提出年度執行工作書面報告。
第十條 本辦法及未明訂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發會議核備,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