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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

依國立高雄大學法學院博士班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本班專任教師部分到任時,由本院院長、本班到任專任教師、本院專任教師四人、本班學生代表一人、校外專家學者一人、業界人士代表一人及本班畢業校友代表一人組成之,除院長外,其餘委員任期一年。本委員會學生代表由本班在學學生推選之。校外專家學者、業界人士代表、本班畢業校友代表由本院院長推薦之。本委員會本班學生代表任期屆滿後,於次屆代表產生前,繼續參與會議至次屆代表產生。」

法學院

吳俊毅院長

法學院博士班

林信銘老師(博士班)

法律學系

呂麗慧老師

法律學系

謝志鵬老師

法律學系

林昭志老師

財經法律學系

張永明老師

校外委員(高科大)

廖欽福老師

學生代表

何媛慈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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