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第一學期『法律學系學士學分班』

106學年度第一學期法律學系辦理推廣教育『法律學系學士學分班』

  1. 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國立高雄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2. 目的:提供回流教育機會,增進相關從業人員法學基礎知識及法律專業素養。
  3. 班別名稱:法律學系學士學分班。
  4. 招生對象:1. 18歲以上。2.未滿18歲者,應具備報考大學之資格。
  5. 招生名額:每科限招生6人(若該科目之修課人數達教室容量上限,即不再招收)
  6. 學分抵免:修讀期滿且成績及格之科目,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結業後經本校法律相關學系入學考試錄取者,依法取得學籍後,學分之採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本班次為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如欲取得學位須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該修習學分不得作為取得合格教師資格教育學分採計之用)
  7. 開課日期:自民國106年9月18日至民國107年1月21日止。
  8. 報名詳情請參考報名簡章